產權經紀人_產權交易市場的非公開協議轉讓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產權交易市場進場交易方式除進場公開轉讓外,還有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方式。
 

  非公開協議轉讓,則是指產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或批準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市場與受讓方簽約成交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是進場交易制度的組成部分,在操作中應重點把握其“規范性”的特征,確保產權交易行為的公平性及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做到“能進則進,進則規范”。
 

  32號令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經審批后可以免于進場公開交易:
 

  1、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對于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
 

  2、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對于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