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32號令對產權轉讓標的審計是如何規定的?

  32號令“第十一條 產權轉讓事項在獲批后,轉讓方須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涉及參股權轉讓不宜單獨進行專項審計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
 

  根據該條,在無法進行專項審計的情形下,取得標的企業的審計報告,是轉讓方不可豁免的義務。審計報告是確定轉讓標的價格重要依據,不可缺失。
 

  再者,無論國有企業作為控股股東,還是參股股東,都應該知曉并行使股東的權利,有查閱公司財務數據和會計賬簿的權利,公司拒絕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協助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