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信息預披露可以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嗎?

  意向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32號令“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因此,預披露但其也是產權轉讓的環節之一,必須遵守關于資格條件的規定。
 

  轉讓方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確需設置的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54號)“第十九條 在不違反相關監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競爭原則下,轉讓方可以對意向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行業準入、資產規模、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等提出具體要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信息預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變更受讓方資格條件的,應當在完成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手續后,由產權交易所重新發布信息預披露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時間。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精神,資格條件需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未經信息發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