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32號令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精神,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如有異議,經受托產權經紀會員核實后,可以在收到《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所提出《受讓資格復核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說明提出異議的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出具資格確認的復核意見。
根據32號令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精神,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如有異議,經受托產權經紀會員核實后,可以在收到《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所提出《受讓資格復核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說明提出異議的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出具資格確認的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