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產權交易招投標方式的組織、基本程序

  選擇招投標方式的產權轉讓項目,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產權交易機構是招投標活動的組織方,負責招投標活動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產權轉讓招投標活動可以由招標代理機構具體實施。
 

  產權交易招投標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一)編制招標文件和投標邀請書;
 

  (二)招標文件和投標邀請書報送產權交易機構和招標人審查;
 

  (三)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標前澄清與答疑;
 

  (五)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六)開標;
 

  (七)評標委員會依據評標辦法進行評標;
 

  (八)評標委員會提出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招標人確定中標人;
 

  (十)評標報告、定標結果報產權交易機構審查;
 

  (十一)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當招標代理機構和經紀會員在簽訂委托合同后,依據《產權轉讓公告》及相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和投標邀請書,報產權交易機構和招標人審核。產權交易機構會同招標人在接到招標文件后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查,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招標代理機構和經紀會員。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轉讓標的名稱、地點,投標文件編制和遞交的詳細規定,開標的時間、地點,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額度、交納方式、返還時間和方式等;
 

  (二)產權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條款;
 

  (三)轉讓標的詳細說明;
 

  (四)轉讓標的受讓條件,重要的商務及受讓條件應加注提示標記;
 

  (五)評標原則、標準和方法,廢標條件;
 

  (六)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七)投標文件格式及編制要求等。
 

  招標文件經審核通過后,由招標代理機構向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發出投標邀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