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產權交易中止的期限規定以及恢復公告的期限

  產權交易中止,自中止決定作出之日起執行。中止期限由產權交易機構根據交易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30日。中止期限屆滿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產權交易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延長中止期限。
 

  產權交易中止后,導致交易活動不能按規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消除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盡快恢復交易,并出具書面意見。交易項目在信息公開期間中止的,恢復交易后的繼續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在產權交易網站上的累積公告期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