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何在產權交易市場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轉讓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書面通知”“通知”“同等條件”時,可以參照產權交易場所的交易規則。
 

  根據32號令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精神,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如果有標的公司其他股東需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交易機構應為標的公司其他股東在場內行使權利提供相應服務及制度保障。
 

  場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在充分保障優先購買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有助于轉讓方和受讓方盡快達成交易,也有助于優先購買權人權利的盡快實現,并使產權轉讓行為始終處于第三方平臺的監管下,保障交易的合法合規和交易安全。
 

  標的公司其他股東在場內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通過網絡競價-多次報價、一次報價等方式實現優先購買權。
 

  采用多次報價方式的,即由非股東通過網絡競價系統進行多次報價,產生最終報價,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在最終報價的基礎上,以不加價的方式進行報價,表明行使優先購買權,當標的公司原股東是最終報價人的,轉讓標的由標的公司原股東獲得;采用一次報價方式的,可以由意向受讓方進行一次報價后,由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表達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表示愿意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轉讓標的由標的公司原股東獲得;掛牌結束后只征得一個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參照一次報價方式,由該意向受讓方一次報價后再詢問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原股東是否行使權利,標的公司原股東表示愿意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即由其受讓轉讓標的。
 

  產權交易機構也可以建議采用其他合理的方式實現標的公司原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場內行使,具體實施方式由交易機構與轉讓方、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標的公司股東協商一致后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