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產權交易憑證的出具步驟、載明事項與撤銷是如何規定的?

  產權交易憑證,是指產權交易機構為產權交易各方出具的證明企業國有產權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履行相關程序后達成產權交易結果的憑證,通常作為權屬變更的合法依據。
 

  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后,產權交易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并通知交易雙方的經紀會員領取。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合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生效的,產權交易機構暫不出具產權交易憑證,而在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證明。交易合同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交易機構根據批準情況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如下事項: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受托經紀會員全稱、轉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結論等內容。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或涂改,并加蓋產權交易機構印章。
 

  在產權交易憑證出具后,相關主體認為產權交易雙方在產權交易過程中存在主體不合法、程序不合規、提交虛假材料等違規情形的,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和產權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請求,經確認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前提條件不能成立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撤銷已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