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企業資產轉讓的審批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32號令首次明確了一定金額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進入產權交易公開進行,對于不進場交易的資產轉讓首先限于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的資產轉讓,國有與非國有之間的轉讓必須進場交易。
 

  1、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并決定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2、原則上應進場交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