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國資監管要求,國有企業并購重組具有程序上的特殊性,具體包括決策、實施和監管三大環節。其中,國有企業并購重組的決策程序特殊包括一般性特殊程序和專門性特殊程序。
(一)一般性特殊程序
作為國有企業,在實施任何的并購重組時都會存在一些特殊程序,具體包括:
(1)三重一大程序:“三重一大”是指2010年6月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規定的國有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應由集體決策。
(2)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中央改革文件明確要求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國有企業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和作用,并要求黨組織成員與公司治理機關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公司董事會重大決策需要事先征求黨組織意見。
(3)報批報備:對于一級國有企業而言,除了國資監管機構外,通常還會存在業務主管部門,并購重組作為企業重大事項,通常會涉及到國資監管機構的批準(如改制或者國有資產交易),而業務主管部門也會通過文件對某些重大事項要求報備。對于一級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而言,中央改革文件也要求一級企業建立對子企業的管控體系,除了公司法意義上公司治理層面的管控外,也會針對特定事項要求報備。
(二)專門性特殊程序
針對具體的并購重組活動,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專門決策程序,包括國有企業改制、國有產權交易、對外投資、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等,都已經形成了完善的決策流程和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