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什么是“三重一大”決策機制?

32號令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該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項目安排與大額度資金運作”必須經所在單位的黨委或黨組集體決策。

該項制度起源于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律委員會第六次全會公報。2010年6月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共十八大之后,2013年1月22日,結合防腐、反腐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發表了“將權力關進籠子里”的重要講話,重申“三重一大”制度,使得該項制度的執行變得空前嚴格,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決策程序產生了巨大影響。


當下,“三重一大”制度確立的決策程序是,凡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經所在單位的黨委或黨組研究后方可做出決策,否則以違反黨紀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