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企業改制重組應被追責的情況有哪些?

  國資委37號令規定,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改制重組方面的下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鑒證結果。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發生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