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37號令規定,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下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
(三)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五)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六)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七)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八)投資并購后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九)投資參股后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十)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