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什么是產權交易市場的委托代理制?

  委托代理制,是由依法設立并成為相應產權交易市場執業會員的產權經紀機構,接受產權轉讓方或意向受讓方的委托,成為受托產權經紀機構,即相應的委托人在產權交易市場實施交易行為的代理人。
 

  轉讓方可以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告的經紀會員名單中自主選擇產權經紀機構,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在北京產權交易所市場、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市場、天津產權交易中心市場和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市場等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和中央企業資產交易機構進行的國有產權轉讓活動均實行委托代理制。
 

  目前,北京華諾信誠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具有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地產權交易所及部分省市產權交易所的(產權經紀)會員資質,可以成為相應的委托人在相應具體的產權交易市場實施產權交易行為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制在采用不同的進場交易方式時有不同的實施要求:
 

  (1)產權交易采取進場公開轉讓,利用產權交易平臺和信息系統公開征集受讓方的,轉讓方、各意向受讓方應當分別委托不同的產權經紀機構。產權經紀機構在同一宗進場公開轉讓項目中,不得同時代理轉讓方和任一意向受讓方。
 

  (2)產權交易采取進場協議轉讓的,由交易雙方按照自主選擇、合意轉讓的原則實施交易。從確保交易程序規范的目的考慮,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明確提出服務需求,委托產權經紀機構辦理產權交易手續;如果轉讓方、受讓方先委托產權經紀機構、后達成交易合意,或者產權經紀機構提供了撮合交易等服務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該分別委托不同的產權經紀機構代理交易;如果交易雙方已達成交易合意的,可以委托一家產權經紀機構辦理產權進場交易相關手續,并由轉讓方和受讓方作為共同主體,在進場前與該產權經紀機構簽訂《委托辦理產權交易手續合同》。
 

  (3)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進場直接協議轉讓,為有利于操作的規范和便利,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委托產權經紀機構通過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交易主體可視產權經紀機構服務工作的質量支付適當的報酬;也可以在遞交材料齊全合規的基礎上,直接在產權交易機構辦理協議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