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2條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規定,“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含省級)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按照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規定,國有產權進場交易,要進的是省級(計劃單列市)以上國資監管部門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這個“場”進行交易。一般說來:
(1)國資委所屬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資產轉讓和增資擴股應進入國務院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交易;
(2)中央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需在上海、深圳兩個文化產權交易所交易;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授權投資主體轉讓所持非上市金融企業產權,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所持非上市企業國有資產,以及企業增資,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4)非國資委系統的中央企業、非中央文化企業以外的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可以在省級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進入省級國資監管部門選擇確定交易機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