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市場最重要的市場化功能是"兩個發現"功能,是指買主發現功能和價格發現功能。在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廣泛征集各類投資者參與產權受讓,通過規范和充分的市場化競爭,發現產權的真實價值和最佳買主,實現產權的優化配置和有序流轉。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是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的重要措施,選擇確定符合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即實現進場交易制度的場所,是保障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規范進行的重要前提。
國務院國資委按照一定的程序選擇確定從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目前,在全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國務院國資委于2004年3月選擇確定北京產權交易所、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和于2007年5月選擇確定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為可以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的試點機構,負責發布中央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組織相關的產權交易活動。
2013年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發布《關于中央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產權〔2013〕78號),將中央企業的資產轉讓行為納入監管范圍,并先后二批公布了北京產權交易所、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等可以從事中央企業資產轉讓業務的27家交易機構名單。
2016年8月24日,國資委辦公廳《關于公布從事中央企業增資業務產權交易機構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16]591號),確定北京產權交易所和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從事中央企業增資業務,要求各中央企業按照32號令的要求,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