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如何界定國有產權轉讓時交易各方職責?

  32號令規范國有產權轉讓進入產權市場公開交易的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產權市場的交易鑒證功能和交易促進功能,提高國有資產交易的規范化程度、提高國有資產流轉的效率和增值率。根據32號令及相關配套文件,在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過程中,相關各方的職責明確界定如下: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事項。
 

  (二)出資企業的職責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三)產權受讓方的職責
 

  產權受讓方是產權交易標的的未來所有者,可以是境內、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在產權轉讓過程中,受讓方應當本著誠實守信原則參與交易,并認真履行交易合同,不得采取欺詐、隱瞞、惡意串通等不法行為來獲取交易好處,以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四)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
 

  產權交易機構是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后設立的服務于產權交易活動的專業機構,在產權交易中發揮著信息積聚、價格發現、交易撮合、咨詢服務、交易鑒證等綜合功能作用。其履行的職責主要有:搭建市場平臺包括制定交易規則、建立銷售渠道、培育中介隊伍、組織投資人資源等;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組織實施產權交易;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依法接受“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監測系統”實時監測等。
 

  (五)各類中介機構的職責
 

  會計師事務所應依法、公正地執行業務,負責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具審計報告。
 

  資產評估機構應堅持公平性、客觀性、合理性和獨立性原則,按照法定程序對資產進行評定和估價,并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公平、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
 

  律師事務所應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主體資格的真實、有效性以及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產權經紀機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事居間、經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對于專業服務能力強的產權經紀機構,在產權交易中還可以扮演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提供相對重度咨詢服務,一方面為交易服務(不僅包括交易雙方,也包括上市公司股東),另一方面也為外部監管和審核服務。獨立財務顧問往往需要協調交易進程,組織盡職調查,設計交易結構,牽頭報審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