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簡稱《規范意見》或96號文)指出:“國有企業改制應采取重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簡稱《進一步規范意見》或60號文)指出:“(一)認真制訂企業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業的資產、業務、股權設置和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等;改制的具體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債權、債務落實情況;職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和產權交易市場的選擇等。”
60號文明確“(五)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準程序,否則不得實施改制。”
《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四十一條 企業改制應當制定改制方案,載明改制后的企業組織形式、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案、股權變動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等中介機構的選聘等事項。 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