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32號令規定,一個完整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主要程序如下圖所示,并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兩個階段(交易前準備及內部決策階段、交易階段)和五個主要工作環節。

一是內部決策環節
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報批環節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其相關債權債務協議應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履行批準職責。
三是基礎工作環節
首先,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涉及管理層受讓的,還需對法定代表人實施離任審計;其次,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按照有關規定經過核準或備案;最后,聘請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的主體資格,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轉讓方案的內部決策程序與決策結果,保護職工權益和債權人利益的措施,維護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的措施等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是進場交易環節
首先,轉讓方選擇符合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并與產權交易機構的會員簽訂產權交易委托協議;其次,產權交易機構按照32號令及相關文件的要求,公開披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第三,轉讓方與產權交易機構根據意向受讓方的征集情況和轉讓標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產權交易方式;第四,產權交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交易;第五,在最終確定受讓方后,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最后,產權交易機構經過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轉讓項目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五是善后工作環節
主要包括受讓方支付價款、解決職工的安置和拖欠資費相關事項、辦理產權轉讓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等有關行政備案手續、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四個步驟。關于受讓方支付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具體方式不得與掛牌約定相違背,即不得在掛牌時約定一次性付清而在合同約定和實際執行時按分期付款方式進行。此外,《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規定:“第二十四條 …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前或者未辦理價款支付保全手續前,轉讓方不得申請辦理國有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