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32號令對形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未有明確要求。根據3號令的精神,經過可行性研究論證后,應當形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轉讓方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產權經紀機構代為擬制。相關單位在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時,應當審查轉讓方案。
通常,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應涵蓋的主要內容有:
(1) 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2)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3) 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4) 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5)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以及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