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東是指由國資監管機構、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作為投資主體,持有標的企業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股東權利的出資人。國有股東涉及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和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分別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相應批準程序。
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具體來說,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轉讓投資形成的企業產權,國有股東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無論國有股權比例有多少,在參加股東會、董事會作出有關決策時都應當明確主張進場交易,并按規定與其他股東合意選擇進場公開轉讓或進場協議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