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規定:“四、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一)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布。應當向廣大職工群眾講清楚國家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改制的規定,講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緊迫性以及企業的發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訂過程中要充分聽取職工群眾意見,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爭取廣大職工群眾對改制的理解和支持。(二)…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
《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32號令第10條規定:“...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職工安置方案應以行使"審查同意或否決"通過的方式,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制。當投票職工占應到數的 2/3 以上,且贊成票占應到職工(代表)人數的1/2 即企業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時為表決通過。
如果職工(代表)大會未能通過職工安置方案的,產權持有單位應根據職代會審議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在一定期限內再次召開大會審議該項職工安置方案。方案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產權持有單位必須修改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修改后,如當地政府有相關報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的規定,應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