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標的企業股東在出資額未繳足的情況下可否進場交易股權?

  32號令“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因此,在標的企業章程或《公司法》規定的出資額繳納期限內,實繳出資額未達到認繳額的轉讓方,仍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標的企業股權。轉讓方可以在轉讓前繳足出資額或將出資額未繳足的情形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予以明確披露,并明確由受讓方承接補足剩余出資額的責任。
 

  首次掛牌轉讓價格以標的企業章程中記載的轉讓方持股比例對應的標的企業評估后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即:首次掛牌轉讓價格≥轉讓方認繳出資額對應的股權比例×標的企業評估后凈資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