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若標的企業無法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可否進場交易?

  若標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因其他股東不配合,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轉讓方可以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采用通知形式,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為避免其他股東以沒有收到通知為由影響產權交易進程,可對通知行為采取公證送達的方式,從而使股權轉讓程序更加嚴謹、合規。
 

  北京產權交易所和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針對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均出臺有專門的操作規則,在股權轉讓的交易流程上,兩交易所的操作規則均明確規定,轉讓股權的股東(“轉讓方”)在遞交股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之前,應就股權轉讓事項等按《公司法》和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會或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