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資產評估監管是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內容之一。
資產評估監管是政府通過制定資產評估行為規則,對評估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等方式對企業資產評估進行監管的行為。通過資產評估,準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32號令“第十二條 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274號):“六、企業價值評估 涉及企業價值的資產評估項目,以持續經營為前提進行評估時,原則上要求采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列示,依據實際狀況充分、全面分析后,確定其中一個評估結果作為評估報告使用結果。同時,對企業進行價值評估,企業應當提供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審計報告。”
《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國有獨資、控股企業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的規定如下:“第四十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國務院令第91號)第三條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四)企業清算;(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國資委12號令)第六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五)產權轉讓;(六)資產轉讓、置換;(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九)資產涉訟;(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274號):“二、資產評估項目的委托根據《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發生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針對不同經濟行為,資產評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況處理: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由企業委托;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產權等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系,由企業的出資人委托。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等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