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什么情形下的產權轉讓是可以免于評估的?

  32號令中規定對于以下兩種情形,經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但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
 

  1、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2、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結合32號令中關于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產權轉讓行為,在具體審批時以上兩種情形可以僅提交審計報告的規定,我們理解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免于進行評估,以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轉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