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號令細化了進場交易轉讓價格即掛牌價格的要求,具體為:
1、產權轉讓項目首次信息正式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2、信息正式披露期滿(不少于20個工作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降低轉讓底價;
3、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4、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5、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32號令除進一步細化了對于進場交易價格的要求外,本次規定與3號令相比較,有兩大變化:
1、取消了3號令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的要求,明確為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2、總結以往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交易雙方依據企業經營期間損失降低交易價格的問題。《交易管理辦法》明確限制了以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調整交易價格,防范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可能存在的國有資產流失風險。
此外,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遵循“等價有償”原則的規定,凈資產為負值的掛牌項目,掛牌價格起點不低于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