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是指向管理層轉讓,或者向管理層直接或間接出資設立企業轉讓的行為。“管理層”是指轉讓標的企業及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位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成員,一般包括: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領導班子成員。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簡稱78號文或《暫行規定》)首次對中小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提出了規范性的要求,并對管理層出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條件、范圍等進行了嚴格界定。這既是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企業職工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需要,也是保護企業管理層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2003年12月,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國資委研究制定了3號令。從規范對象看,凡企業國有產權對外轉讓的,包括向管理層轉讓,均為3號令的規范范疇。也就是說,3號令是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的總綱,所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都應遵循其規定。
但從特殊性上講,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向一般社會法人和自然人轉讓,而是屬于向企業“內部人”這種特殊的受讓主體轉讓。在此過程中,由于“內部人控制”、信息不對稱等種種原因,容易產生自賣自買、人為壓低國有產權轉讓價格、隱瞞或轉移資產、違規融資、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等問題,因此必須在堅持3號令總體原則的同時,針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這一特殊群體轉讓中的一些關鍵環節制訂特別規定,如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如何組織,轉讓底價由誰確定,轉讓信息如何公開,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管理層應具備什么資格等。
對上述方面,《暫行規定》均進行了相關明確。因此,《暫行規定》是對3號令的補充。同時,《暫行規定》對2003年底公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96號文)規定的原則、要求進行了細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因此也是對96號文的具體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