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管理層通過股權或期權激勵試點獲得了部分企業產權。78號文出臺后是否意味著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股權或期權激勵試點將被叫停?這里涉及兩個范疇,兩個概念的問題。
78號文所規范的是國有產權交易中,企業國有產權持有人作出轉讓決定后,管理層作為平等的競買方之一出資購買企業國有產權的行為。管理層作為企業“內部人”,其出資購買企業國有產權的行為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法人或個人行為,對此必須做出特別的規范,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而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中實施的股權或期權激勵試點雖然也使得管理層擁有了部分產權,但這與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不同。股權或期權激勵試點,屬于國家確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內容,是對十六大提出的“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要求的具體貫徹落實,目的是要在國有企業中推動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這與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有本質區別,二者不能混淆。對于國有企業的股權或期權試點工作,國資委制定有專項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