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78號文對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作的例外性規定是什么?

  78號文對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轉制科研機構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作了例外性規定。
 

  對于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問題,國家主要有三個政策性文件有所涉及:一是《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及有關配套文件,主要規定在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過程中的企業職工安置(包括管理層)費用可以以企業凈資產予以支付;二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8號),以及《關于深化轉制科研機構產權制度改革若干意見》(國辦發[2003]9號)兩個文件,主要規定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和轉制科研機構可以實施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涉及需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向管理層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報經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于上述三個文件規定的涉及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事項,仍然按照原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