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對于非上市企業產權轉讓協議的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二十三條 確定受讓方后,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協議。
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產權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四)產權交割事項;
(五)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六)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七)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八)協議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九)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