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號令對交易雙方何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未做規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規定,在確定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
其中,采用拍賣方式競價的產權轉讓項目,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當場與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產權交易雙方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產權交易合同》應包含《產權轉讓公告》公布的交易條件、對受讓方提出的資格條件等內容及受讓方在競價文件中作出的承諾與保證;
2.受讓方為多家聯合受讓的,《產權交易合同》中應準確載明各受讓方的受讓比例和價格;
3.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受讓方資格須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相關部門批準。
4.產權轉讓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發生變化的,在確定《產權交易合同》內容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審核和審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