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產權交易制度規定,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產權交易資金不得由產權交易機構以外的第三方代為收付。
但對于產權交易雙方確需場外結算的,經轉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批準后,產權交易資金可以場外核算,同時需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受讓方支付交易價款的支付憑證。
交易資金一般以人民幣進行結算;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提前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申請,并以外匯管理部門限定的外幣幣種結算;
對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產權交易機構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對于一次性付款的,結算的產權交易價款數額為成交金額;分期付款的,結算的產權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首付金額,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其余價款的結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