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同級國有資產監督機構以及國家出資企業批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

  32號令明確了以下情形,
 

  一、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免于進場交易:
 

  1、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2、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上述32號令規定的經同級別國資委批準可免于進場的增資的例外情形,但在具體申請時,我們理解應當能夠提交具體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的政策依據文件,或是經國資委認可的戰略合作方或利益共同方,方可具體適用這一條件。
 

  二、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免于進場交易:
 

  1、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2、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3、企業原股東增資。
 

  “企業債權轉為股權”中的債權一般為銀行貸款等金融性債權,不包含一般性的企業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