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三十八條 國有企業增資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后,應當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
(1)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的;
(3)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的;
(4)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實務中,與產權轉讓不同,企業的審計及資產評估報告可在增資項目成交前提交給產權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