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產權市場掛牌標的不能拆細交易的規定以及《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的要求,國有企業進場增資如已列明固定募資金額及引入單一投資者的要求,我們理解不能由某一投資者聯合其他投資者或關聯公司聯合投資去分拆一次增資的額度。
但如果被投資方在信息披露環節,即明確投資人數,例如“擬募集不超過3億,擬引入不超過3名投資人”的征集要求,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我們理解可以由3名以內的投資人共同認繳增資。
基于產權市場掛牌標的不能拆細交易的規定以及《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的要求,國有企業進場增資如已列明固定募資金額及引入單一投資者的要求,我們理解不能由某一投資者聯合其他投資者或關聯公司聯合投資去分拆一次增資的額度。
但如果被投資方在信息披露環節,即明確投資人數,例如“擬募集不超過3億,擬引入不超過3名投資人”的征集要求,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我們理解可以由3名以內的投資人共同認繳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