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時“價高者得”原則不同,國有企業增資更加注重“資合+人合”,因此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投資方數量b較多時,可以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增資企業在公告中可以單獨或組合選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擇優在合格意向投資方中確定最終投資方,三種擇優方式主要區別如下:
擇優方式內容:
競價
1. 由產交所組織;
2. 意向投資方接受增資企業的增資條件;
3. 通過產交所網絡競價系統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價;
4. 以報價結果確定最終投資方。
競爭性談判
1. 由產交所組織;
2. 組建由增資企業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談判小組;
3. 談判小組與意向投資方進行談判;
4. 基于談判結果與意向投資方報價,擇優確定。
綜合評議
1. 由產交所組織;
2. 增資信息正式公告中公布權重分值體系;
3. 增資企業按照權重分值對意向投資方進行綜合評定,擇優確定。
上述三種擇優方式各有利弊,實踐中較多使用的是綜合評議的方式,即結合競價和競爭性談判選擇最終投資方。談判小組構成應為單數,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1/3,實務中也有多律師作為專家小組成員介入到國有企業增資業務中。專家小組成員一般由產交所在其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庫成員的資格要求為:在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65周歲以下,與項目不存在利害沖突關系等,具體規定以產交所發布的內容為準,如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發布的《企業增資評審專家管理操作流程(試行)》。
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統一接收意向投資方的投標和報價文件,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遴選有關工作。
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