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上市前能否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該如何設計員工持股平臺?

  企業通過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引入現代化管理手段,使企業實現長期健康發展,股權激勵是實現這些目標的有效手段。企業可以在股改時根據需要,在符合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員工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對象范圍主要有管理層及業務技術骨干、員工三種。
 

  通過股權激勵,將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聯系到一起,形成利益共同體。
 

  擬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一般有自然人直接持股、通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間接持股、通過合伙企業持股等三種安排方式,不同方式各有需注意的不同法律問題。
 

  (1)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目前較為普遍的模式之一,員工以本人的名義、通過擬上市主體增資擴股、或者受讓原股東股權的方式直接持有擬上市主體的股份或股權。需注意的是,擬上市主體在有限公司階段,其股東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50 人;在股份有限公司階段,其股東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200 人。
 

  (2)通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間接持股
 

  通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來安排員工間接持股的模式也較為普遍。通常做法是員工出資設立一個有限公司,通過受讓原股東股權或對擬上市主體增資擴股,使該公司成為擬上市主體的股東。在這種模式下,通過持股公司轉讓限售股,所有股東需同步轉讓股權。該持股公司可以通過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殊規定,更方便地限制和管理員工股權變動、擴大或減少員工持股比例,而不影響擬上市主體的股權結構。若擬上市主體為中外合資企業,這種方式還可以規避中國自然人不能直接成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東的限制。此外,核心員工通過持股公司間接持股的,擬上市主體的股東人數需要穿透計算,股東人數不能超過 200 人。
 

  (3)合伙企業持股
 

  擬上市企業也可以安排員工通過新設合伙企業進行持股。合伙企業做股東可以避免雙重征稅,但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合伙企業方式,也不能規避上市主體股東 200 人的人數限制,而且通過合伙企業轉讓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轉讓股權。
 

  實踐中,擬上市企業針對不同員工的作用和特點,可以實行自然人直接持股和通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間接持股并存的模式,統籌考慮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