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133號文,員工持股應在符合以下條件的國有控股企業開展試點工作:
1、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
2、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
3、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
4、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于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分別選擇5-10戶企業,國務院國資委可從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中選擇10戶企業,開展首批試點。
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133號文進一步明確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以下統稱科技型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