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133號文規定的員工持股員工條件有哪些?

  根據133號文,參與國有控股企業持股的員工應符合以下條件:
 

  1、以崗定股。
 

  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且與持股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2、領導人員不得持股。
 

  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
 

  3、國有控股企業的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
 

  4、如存在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從上述參與持股員工的條件來看,持股范圍與股份管理均與崗位和業績緊密掛鉤,持股原則不是全員持股、平均持股或者單純的管理層持股,而是以崗定股,從政策角度明確支持關鍵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人員持股。此舉有利于真正實現以股權激勵推動業績增長,有效避免產生“持股大鍋飯”,激發國有企業內在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