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止利益輸送。
133號文明確國有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業集團內的員工持股企業輸送利益,國有企業購買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或者向員工持股企業提供設備、場地、技術、勞務、服務等,應采用市場化方式,做到價格公允、交易公平。對國有企業和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加強審計監督。
2、強化信息公開和監管管理。
試點企業應將持股員工范圍、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審計評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規定充分披露。國有企業與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由一級企業以適當方式定期公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員工持股企業要進行定期檢查,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