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133號文對員工持股的股權流轉及分紅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133號文,員工股權流轉應符合以下要求:
 

  1、鎖定期要求。實施員工持股,應設定不少于36個月的鎖定期。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員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并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后,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總數的25%;
 

  2、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
 

  3、轉讓定價。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根據133號文,股權分紅方面有以下要求:
 

  1、員工持股企業應處理好股東短期收益與公司中長期發展的關系,合理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分紅率;
 

  2、企業及國有股東不得向持股員工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托底回購條款;
 

  3、股員工與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享有同等權益,不得優先于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取得分紅收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133號文的出臺,目的在于充分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使公司員工以持有產權為紐帶與其他所有者結成利益共同體,增強員工對公司長期發展的關切度和管理的參與度,形成企業內部動力機制。因此除了持股鎖定的要求,還對于以各種形式離開公司員工的股權轉讓予以限制。但規定對于鎖定期滿,未離開公司的員工股權是否可以對外轉讓,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分紅方面,《試點意見》限制企業與員工之間設定承諾分紅、保底回購以及優先清算權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