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33號文規定:員工持股方案審批及備案。
試點企業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本企業職工對員工持股方案的意見,并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地方試點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同時抄報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中央試點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二、4號文規定:
企業內部決策機構應當將激勵方案及聽取職工意見情況,先行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或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機構、企業(以下簡稱審核單位)批準。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相關材料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或機構批準;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所屬子企業,相關材料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批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所屬子企業,相關材料報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批準。中央部門及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按國有資產管理權屬,相關材料報中央主管部門或機構批準。地方國有企業相關材料,按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報同級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或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