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公司分立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分立的主要程序包括:
 

  1、由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在公司分立方案中,應當對公司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和財產及債務分割等問題做出安排。
 

  2、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方案的決議
 

  公司分立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股東會決議通過方案時,特別要通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
 

  《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股東會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第104條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文件
 

  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為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依照第2款規定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經股東會授權后,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
 

  股東會作出決議后,應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由董事會向主管部門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等相關文件。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文件等事項。
 

  4、行政主管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準為前提。分立登記分為注銷登記、變更登記和新設登記。公司分立以后,解散的公司應當到工商登記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存續公司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公司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公司分立只有進行登記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法。
 

  5、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特別提示:因各地工商局對公司分立等相關程序的規定有時會不一致,對分立的財產、注冊資本亦可能有一定要求,因此建議公司在分立前就相關事宜咨詢當地工商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