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通行的分類方式分為:
(1)吸收合并(存續合并):
即參與合并的一家公司存續,吸收其他公司,其他公司解散。
(2)新設合并(解散合并):
即參與合并的各公司合并到一起設立一家新的公司,參加合并的各公司全部解散。
從實操角度看,說參加合并的公司解散不如說參加合并的公司注銷更為準確,因為合并情形下的解散雖然公司不復存在,但是其民事權利、義務有法定的繼承者,并不歸于消滅,其民事關系可以繼續。
實務中還存在這樣一種分類:
(1)簡單合并:
即參加合并前的各公司的股東及股東的持股比例與合并后的公司的股東及持股比例相同的合并,這種合并多發生在企業集團內部的股權整合中。這種合并在實務上非常簡單,股東與股東之間無須就自己在合并后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討價還價,股東無因合并所致的得失可言,等于是將原來放在兩個口袋的錢放到一個口袋中了。
(2)復雜合并:
即參加合并前的各公司的股東及股東的持股比例與合并后的公司的股東及持股比例不同的合并,這種合并多發生在企業合并并購中。這種合并不僅參加合并的各公司股東不同,而且各公司財務賬目上相同金額的資產價值含量也不相同(甲公司財務賬上的1元錢的價值含量可能大于或小于乙公司財務賬上的1元錢),因此不能簡單根據參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財務報表計算股東在合并后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應當對參與合并的各公司的資產和負債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構再由各方進行協商,確定參與合并各公司股東擁有的權益額,并據此確定參加合并的各公司的各股東在合并后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可見,復雜合并甚至比單純的股權轉讓還復雜,相當于買賣合同中的“以物易物”,需要雙向同時作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