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8條規定,“轉讓時轉讓方已取得土地使用證,但投資開發尚未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如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可,同意其轉讓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責令當事人向有關主管部門補辦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
因此,當轉讓行為不符合上述條件,且無法在相應期限內補救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故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轉讓合同前,應當充分了解該土地是否符合法定轉讓條件,以免因合同無效或者土地被收回而遭受巨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