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第五條規定,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10屆第72號)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