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賣已出租的房地產的,出賣人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出賣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北京產權交易所實物資產交易規則》第八條規定:轉讓標的上設置其他權利的,轉讓方應提供相關權利人的意思表示。
第十六條規定:轉讓方轉讓已對外租賃房屋且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程序。
對外轉讓的房屋含多個承租人的,單一承租人的承租面積為轉讓房屋二分之一以上的,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