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系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租賃物的所有權被出租人以贈送或出售等方式轉移給他人的,受讓租賃物的人須繼續履行該租賃物上的已經設定的租賃合同。
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依據來源于“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這是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規定,其目的是保護相對弱勢的承租人的權利。但是,保護承租方的同時,對于出租方和第三人的權利也要保護,尤其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法律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做了限制。
同時,在抵押關系中,亦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約束。根據物權法第190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也有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