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類型的轉讓標的,轉讓方應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物資產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
須根據掛牌轉讓、動態報價等不同交易方式選擇相應版本;
(二)轉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轉讓方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應同時提交轉讓方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轉讓方內部決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有權批準機構同意轉讓的批復或決議;
(五)轉讓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1、轉讓標的為房地產的,權屬證明文件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權屬證明文件等(若單獨轉讓土地的,土地性質須為出讓地);
2、轉讓標的為機動車的,權屬證明文件包括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行駛證、購置附加費(稅)證、保險單、車船使用稅完稅憑證等權屬證明文件;
3、機器設備、存貨等低值易耗品,為購置發票、相關登記和檢驗證書(大型運輸設備提供) 等轉讓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六)轉讓標的資產評估報告;
轉讓方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還應提交有權批準機構同意轉讓的批復或決議及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表或備案表。
(七)轉讓標的涉及共有或轉讓標的上設置其他權利的,相關權利人的意思表示;
1、轉讓標的房產存在租賃,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若存在整體租賃,須書面通知租賃人,并書面明確租賃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2、轉讓標的存在抵押,應提供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文件;
3、轉讓標的涉及共有的或轉讓標的上設置其他權利的,相關權利人的意思表示;
(八)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轉讓標的權屬關系復雜的,北交所可要求轉讓方就轉讓事項提交《法律意見書》。